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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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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农委、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广朝、张伟、王伟、刘玲、庄蓓薇、宋国建、邹统钎、金媛媛、游佩媛、黄海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旅游
以乡村居民聚居地为地域核心,以乡村居民为经营主体,以乡村社会为背景,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休闲活动。
3.2 
民俗旅游户 
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为游客提供观光、娱乐、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农户。
4 等级划分
民俗旅游户划分为两级:市级民俗旅游户和区(县)级民俗旅游户。
5 划分依据
民俗旅游户的等级采用打分的方法进行划分。民俗旅游户满足附录A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后按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评分。得分在480分以上(含480分)的可以确定为市级民俗旅游户,得分在400分以上(含400分)的可以确定为区(县)级民俗旅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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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民俗户申报表.doc